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的部署和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续开展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
督查专项行动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协调,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组织)要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67号)和本通知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自查。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牵头部门,应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市对各地、市级各牵头部门的督查面为100%,县(市)、区对辖区乡镇(街道)及重大隐患单位的督查面为100%,市级各牵头部门对配合部门、下级对口部门、直属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组织)的督查面为100%。市对各县(市)、区)的督查方案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下发。
三、督查内容
综合督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组织)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08年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67号)文件要求,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明确责任分工,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数据台帐,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监控和整改措施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隐患治理资金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前三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2008年发生死亡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