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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送审或报批时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

  (四)征求意见和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省属驻岳单位应急预案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有关国家秘密及密级的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议通过、批准后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应急预案应当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涉及保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制作应急预案简本公布。

  应急预案封面应当标示其名称、制定机关或者单位、版本标识和公布日期。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简明操作手册,并印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定期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定期修订,应当在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后,按照制定程序重新进行编制、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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