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启动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市以下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以下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市以下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其制定机关或者单位负责。
第六条 应急预案应当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规定;
(二)保持与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三)与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措施具体,程序简明;
(五)责任落实,分工明确;
(六)内容完整,信息准确;
(七)文字简洁规范,通俗易懂。
第七条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用信息化、数字化等先进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
第八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导致突发事件处置不力或者危害扩大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为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或者指南进行。
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负责应急预案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