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7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26号)的要求,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2007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详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度县(市)区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126号)及其所附2007年度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二、考核方式
(一)自查:各县(市)、区和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在4月1日前对照文件进行自查,分别形成书面报告和自评分报市卫生局。
(二)实地考核:由市卫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政府汇报、现场分组检查等形式。
三、考核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