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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全市按总人口数的5.5‰控制零售点的总体数量,其中城镇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城镇总人口数的7‰,农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农村总人口数的4.5‰。

  第七条 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集镇或其他有一定规模的乡镇集贸市场,按照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人口密集、人口流量大的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2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二)人口流量较小的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5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三)一个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只设1个零售点。

  (四)城区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3‰。

  (五)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1.5‰。

  (六)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5个零售点,并保持合理间距;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七)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零售点布局比例控制在其摊位总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第八条 农村按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位于城镇郊区、交通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5‰。

  (二)交通较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

  (三)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3‰。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农村每个村至少设定1个以上零售点。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点一证,不受布局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茶楼、度假村及娱乐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三)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

  (四)监狱、拘留所、劳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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