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市按总人口数的5.5‰控制零售点的总体数量,其中城镇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城镇总人口数的7‰,农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全市农村总人口数的4.5‰。
第七条 市、县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集镇或其他有一定规模的乡镇集贸市场,按照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人口密集、人口流量大的主要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2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二)人口流量较小的一般街道,零售点间距一般不少于50米,街道同侧300米以内零售点总数不超过5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三)一个街道同一门牌号码内有若干附号的院落只设1个零售点。
(四)城区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3‰。
(五)高等院校和大型企事业单位内,零售点总量一般不超过其总人数的1.5‰。
(六)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下的不超过10个零售点,摊位总数在200个以上的不超过15个零售点,并保持合理间距;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不超过5个零售点。
(七)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零售点布局比例控制在其摊位总数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个,并保持合理间距。
第八条 农村按下列规定布局零售点:
(一)位于城镇郊区、交通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5‰。
(二)交通较便利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5‰。
(三)地处山区、交通不便的村,零售点总量不超过该村总人口数的3‰。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农村每个村至少设定1个以上零售点。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点一证,不受布局间距限制:
(一)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酒店、茶楼、度假村及娱乐场所。
(二)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副食品商场、超市。
(三)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旅馆。
(四)监狱、拘留所、劳教所、戒毒所等特殊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