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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六日

岳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规范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行为,维护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主要指经营卷烟、雪茄烟的零售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申请,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并根据各种实际因素对烟草制品零售点实施合理布局。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坚持“科学规划、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满足需要、公平竞争、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与设定

  第五条 根据我市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经营区域状态、居民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调整原有零售点,科学合理布局设定新的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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