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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五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五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宁党办[2008]28号 2008年6月6日)


各地级市党委、政府: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五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健全和完善五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意见

  设立派驻机构并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加强党内监督,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的重大举措。目前,我区五市纪检监察机关都已设立了派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能、协助驻在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统一管理进展缓慢,绝大部分派驻机构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机构设置不规范,职能不健全,绝大多数只派驻纪检组,没有派驻监察室,影响了行政监察职能的发挥;派驻机构的数量和人员编制偏少,承担的任务重,每个派驻机构负责的驻在部门一般有七、八个,有的甚至多达十余个,难以顾及每个驻在部门的工作,而且多数派驻机构只有1名纪检组长,力量明显不足,开展工作难度较大。
  为了进一步推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根据中央纪委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完成统一管理的时限。五市纪委、监察局要结合实际,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的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今年9月底以前完成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充实人员编制。由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特殊,每个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不得少于3名。所需编制,应当从当地总编制中调剂解决。
  (三)合理设置机构。根据我区实际,五市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应当继续坚持归口联合派驻的方式,但每个派驻机构负责的驻在部门应不超过6个,以保证派驻机构能够有效地了解掌握驻在部门的情况,真正发挥监督职能。同时,在政府所属职能部门相应设立派驻监察机构,与派驻纪检组(纪工委)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可以通过整合调整为派驻的纪检监察机构。
  (四)规范职责任务,理顺领导关系。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履行监督职能。五市纪委、监察局可以结合实际,参照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对派驻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规章制度,明确派驻机构的职责、任务、领导关系、工作程序和人员管理,通过有效地管理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派驻机构干部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为派驻机构履行好监督职能创造必要的条件。为了保证派驻机构的知情权,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派驻纪检组长应当担任其中一个驻在部门的党组成员,并参加其他驻在部门的党组会议;各驻在部门重要的行政会议应当通知派驻纪检组长或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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