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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57号)


本办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66号)的精神和办公厅领导意见,现将《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请按以下要求认真做好实施工作:
  一、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公开意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公开意识,在起草领导讲话、有关材料、制发公文时要自觉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履行职责。制发公文时要提出该公文是否公开的意见,认真办理市政府办公厅有关依申请公开的案件,确保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有效开展。
  二、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及时
  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按《目录》要求落实责任人,认真梳理本处室、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市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7〕115号)的要求,于2月底前在宁波市政府网站上发布,并建立长效机制,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或更新,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及时。
  三、严格按要求在信息公开前进行的审查把关
  各处室、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1号)的要求和程序,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办公厅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有密级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1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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