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达我市的“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下降21%,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6%的指标,平均分配到各县、市、区,即单位GDP能耗每年下降4.2%,规模工业增加值能耗每年下降5.2%,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在岳6家国家千家重点耗能企业按国家要求考核、在岳5家百家重点耗能企业按省政府要求考核),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县、市、区工业(经发)局及统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管委会要按照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3月2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工作办公室”)和市统计局。
(二)每年3月2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要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工作办公室并由市节能工作办公室分送各成员单位。由市工业经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建设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和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4月20日前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并经省统计局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21家(在岳“千家”、“百家”企业除外)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经委(经发)局和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工业(经发)局和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市工业经委和市统计局。市工业经委和统计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20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工业经委、市统计局。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工业经委审核汇总和市统计局审定并经省统计局同意后,由市工业经委和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四)在岳5家百家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市工业经委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工业经委和市统计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经委、省统计局。市工业经委和市统计局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20日前将综合评价报告送市人民政府和省经委、省统计局。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委审核审核汇总和省统计局审定后,由省经委和省统计局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