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中开展六项清理整治工作。重点对2003年以来煤焦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整治。(1)清理整治资源审批、生产能力核定、证照办理、项目核准等环节存在的违规审批、设租寻租、暗箱操作等问题。(2)清理整治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能源基金)、采矿权价款、煤矿维简费、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随意减缓免、截留挪用、违规批拨、权钱交易等问题。(3)清理整治税收征管部门和煤焦企业在税收征缴中存在的随意减免、偷税漏税等问题。(4)清理整治国有煤焦企业在资源整合、煤矿托管、投资合作、招标投标、大宗设备采购、产品运销等事项中存在的暗箱操作、高价回购低价出卖、侵吞国有资产、违规经营牟利等问题。(5)清理整治涉煤涉焦社会中介组织在资源评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环境评价等业务中存在的违规操作、虚假评估、商业贿赂等问题。(6)清理整治党员干部入股办矿、为非法违法矿点充当“保护伞”,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等问题。同时,加强对非煤矿产资源领域存在问题的清理整治。
(三)坚决查处一批煤焦领域的腐败案件。高度重视查办案件工作,严肃查处六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案件,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官煤勾结、官商勾结、入股牟利、权钱交易、索贿受贿等腐败问题。设立举报机构,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开通网上举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制定奖励办法,鼓励实名举报。执法执纪机关要建立纵向横向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特别是对专项斗争期间发生的影响恶劣的违纪违法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重视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研究,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作用。
(四)积极推动煤焦产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煤焦企业兼并重组,推进涉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生产管理体制改革,调整理顺政府管理体制,强化监管职能。积极探索资源资产评估、资源转让、价款确定等方面的有效监管机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别是“六证”审批制度和焦炭配额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省级煤焦领域集中审批政务大厅,所有涉及煤焦行业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政务大厅,减少和规范审批事项,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化行政监管执法机制改革,健全煤炭产量监控机制,加强对越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复工复产,安全检查、火工品监管等方面执法检查事项的监督,健全行政部门联合执法、上下联动机制,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秩序。深化税费征管制度改革,规范税费收缴,取缔各种乱收费。加快建立统一征收、单独核算、分级管理、收支分离、专款专用、阳光运行、问责明确的征管机制,规范税费(基金、价款)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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