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建设领域对建筑材料的监督抽查力度。
1、强化日常监督
市、区(县)两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工程巡回监督工作中,加强对钢筋、水泥、预拌混凝土、混凝土外加剂等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材料和墙体保温材料、门窗等涉及建筑节能的材料的监督检查,并开展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质量的抽样检测工作。
2、组织专项检查
由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负责,通过市、区(县)两级建筑节能与建材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组织的专项检查,以钢管扣件、塑料管材管件等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建材品种,用水器具、特种砂浆等近年来重点推广的建材品种,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供应地震灾区安置房的原材料(彩钢板、聚苯板、门窗、胶粘剂)为重点安排抽检。
3、强化综合执法
市建委有关处室在对建设市场的综合执法检查中,结合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对涉及到的建筑材料质量问题实施检查,必要时抽检建材样品。
4、开展农民建房材料抽检
由各区县建委负责,在农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抽检门窗、聚苯板、网格布等建筑材料,相关费用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采购、检验、使用责任制建设
1、完善和落实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建材管理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筑材料采购、检验、使用的责任制。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采购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本市法律法规;各施工单位加强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场复试和有见证检验的管理;各监理单位加强对建筑材料进场的物资报检、平行检验和有见证试验的监理工作。
2、强化各集团总公司对所属企业的建筑材料监督管理
加强各集团总公司对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建筑材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建材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进场验收检验管理、建材使用管理和建筑材料审计制度。对建筑材料管理薄弱的企业限期整顿,对在建筑材料管理中玩忽职守、违法乱纪的责任人严肃处理。
3、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企业的建材管理监督
贯彻《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07〕825号)和《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开〔2008〕441号)的规定,对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建筑材料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给予扣分处理,并根据积分情况分别进行书面警示、公示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限制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和增项、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