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营运车辆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30号)第
四条(一)3、(二)。
11.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62号)第十八条。
12.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14号)第
二条。
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教育机构营业税管理办法(赣地税发〔2003〕85号)第
三条。
1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地税函〔1996〕85号)第一条。
15.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有关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0〕167号)第二条。
16.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3〕135号)“一、关于财产损失审批时限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省局《纳税人财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对纳税人提出申请的财产损失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审批上报手续,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影响纳税人年终申报。二、对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偿资金,允许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下放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赣地税发〔2003〕138号)“一、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 按照属地兼分级管理的原则,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地税局审批调整为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地税局审批;……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二、下放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按属地兼分级管理的原则,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仍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