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统一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登记专用章的通知
(京建交〔2008〕48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国土房管局:
为保证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市各房屋交易权属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时,需统一用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交易权属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时,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表上加盖变更登记专用章;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注销登记手续时须在《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签字页上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
二、变更登记专用章和注销登记专用章由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按照统一要求的尺寸、样式刻印。
变更、注销登记专用章为长7公分、宽3公分的长方形条章。条章字体:仿宋;字号:三号。
变更、注销登记专用章内容包括:
1、名称。“××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专用章”或“××预售合同备案注销登记专用章”。“××”为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名称全称,如“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