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大签约项目落实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101号 2008年7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大签约项目落实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大签约项目落实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又好又快地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全面落实宁东基地重大签约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大签约项目是指:
(一)宁东基地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大型企业(集团)签订的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
(二)宁东基地内由银川市、吴忠市、灵武市、盐池县、同心县人民政府、红寺堡开发区管委会或银川市宁东基地管委会、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与大型企业(集团)签订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宁东基地内由自治区重点国有企业以投资人股、合资合作形式与国内外企业集团签订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大签约项目落实考核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循环经济为前提,以签约项目“落地、建设、达产”为目标,通过跟踪服务、督促落实等形式,使项目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条 宁东基地重大签约项目落实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公开,考核过程透明,考核结果可信;
(二)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有所区别的原则。根据项目性质、类别、规模等情况的不同,考核时有所区别;
(四)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考核结果与奖罚挂钩,年终兑现,并在相关媒体公示。
第五条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重大签约项目自签约之日起1个月后自动进入考核程序,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宁东基地内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约的重大项目落实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宁东办、发展改革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其它重大签约项目落实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银川市、吴忠市负责实施。
第六条 宁东基地重大签约项目实行百分制考核(评分标准另行确定)。主要内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