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年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对口岸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年度考核应在当年10月20日前完成,各考核主体将考核结果按最终得分高低排序后报市口岸打私办。对宁波海关、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宁波海事局的考核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
对口岸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考核,采取直接计分和综合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在最终考核得分中,考核主体直接计分占80%,考核主体组织综合测评后的平均分占20%。参与综合测评的单位主要是口岸行政执法的相对人。
(四)评比表彰
根据考核结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口岸基层执法单位按比例评选市级先进单位并推荐为省级先进参评单位。市级先进单位的比例为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5%,其中推荐省级先进参评单位的比例为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5%。省级先进和市级先进作为推荐“全国文明口岸先进集体”的重要依据。此项工作在12月10日前完成。
市级先进单位由考核主体推荐,市口岸打私办审核,评审组以票决方式确定。省级先进参评单位由市口岸打私办推荐,评审组以票决方式确定。评审组由市文明和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参与单位负责人、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文明和谐口岸建设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及时总结上一年度文明和谐口岸建设工作,对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下一年度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全国共建文明口岸活动的有关考核评比细则,由市口岸打私办适时出台。
四、加强对文明和谐口岸建设的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文明和谐口岸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宁波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相同),负责对全市文明和谐口岸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口岸打私办,负责全市文明和谐口岸建设的日常工作。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防检查等单位要按照文明和谐口岸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好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办法,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推动本系统的文明和谐口岸建设。口岸各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要根据文明和谐口岸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上级机关的方案、办法,制定好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办法,每年开展一系列的活动,扎实推进本单位的文明和谐口岸建设。相关县(市)、区和重点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文明和谐口岸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部门,组织开展考核,推动各项工作的有序展开。
宁波口岸开展文明和谐口岸建设活动,作为“全国口岸文明”评选活动的组成部分,要认真扎实地开展共建活动的考核、评比和表彰工作,全面推动口岸范围内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参与共自建和自共建活动,通过对口岸查验单位的考核,从而带动口岸相关单位全面广泛的参与共建,努力做到协调发展;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强大的活动声势,积极扩大对外宣传,形成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要认真听取基层和口岸相关单位的意见,不断总结活动的经验,努力巩固活动成果,深化文明和谐口岸建设的内涵,全面提高文明和谐口岸共建活动的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