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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升入高等院校的“宏志班”学生助学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升入高等院校的“宏志班”学生助学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8]11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
  为保障“宏志班”学生升入高等院校后能够顺利入学,省政府于2007年起对高等院校录取的“宏志班”学生开展专项资助,当年共帮助4547名“宏志班”学生(占首届“宏志班”学生总数的91.3%)进入大学学习。今年我省共有4554名“宏志班”学生参加高考,为确保他们顺利入学、安心学习,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做好专项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关注弱势群体、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教育公平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履行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的工作职责,保障升入高等院校的“宏志班”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二、各市政府负责对升入高等院校的“宏志班”学生给予5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入学补贴。入学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市、县政府筹措落实,市、县教育部门和升入高等院校的“宏志班”学生毕业学校负责将入学补贴发放到学生手中,并勉励学生专心学习,放下包袱,以轻松愉快的心情进入高等院校学习。“宏志班”学生名单由省教育厅负责提供。
  三、今年升入省内高等院校的“宏志班”学生,入学后第一年度可直接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从第二年度起,由各高等院校负责,将其纳入扶困助学体系的资助范围。各高等院校要积极做好考入本校的“宏志班”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工作,通过奖、助、贷、减、免及勤工助学等多种形式,保证“宏志班”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等必要支出。
  四、各级政府要广泛开拓社会资源,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捐资助学活动;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共同做好对升入高等院校学习的“宏志班”学生的资助工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爱心捐助者要与“宏志班”学生建立“手拉手”紧密型的扶助关系;省教育基金会要会同有关机构,制定对今年参加高考的“宏志班”学生的募捐方案,使全社会都关注、关心、支持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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