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部门关于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企业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明电[2008]1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局、省工商局《关于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企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非煤矿山企业的意见
为深化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生产安全,现就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标准,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
安全生产法》、《
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下列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应依法予以整顿关闭。
(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照超过有效期限,未依法履行延期手续的;或者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未依法履行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新、改、扩建矿山企业未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擅自开工的;未履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地下开采矿山至2007年7月31日后仍未实行机械通风或通风系统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四)露天矿山开采条件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而未采用的。
(五)由无资质机构设计,自行建设,无法保障生产安全和易造成严重污染的尾矿库(池);尾矿库下游有工厂、居民区、学校和水源地、公路等公共设施,未经相应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勘察、坝体稳定性分析、调洪演算和现状评价的;对存在重大隐患未采取治理措施,易造成溃坝事故的。
(六)露天采石场不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规定采取分台阶开采,或者一面坡到顶(不含型材石)、或者从底部掏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