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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及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道路班车客运燃油附加费联动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及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二月三日 鲁价格发〔2007〕248号)


省交通厅、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 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7]29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88号)文件精神,决定我省汽车客运加收燃油附加费并建立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缓解这次成品油价格上涨对汽车客运行业的影响,在汽车客运基本运价和各类车型运价不变的基础上,公路客运每人公里加收0.01元燃油附加费,用于弥补成品油提价所增加的客运成本。

  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这次暂不作调整,也不加收燃油附加费,因成品油提价增加的成本支出由地方政府给予补贴。

  二、建立汽车客运油运价格联动机制。以2007年11月1日我省0号柴油中准价每吨5485为基础,今后柴油中准价每吨每上调100元,汽车客运每人公里加收0.001元燃油附加费。为避免汽车客运燃油附加变动过于频繁,成品油提价额以500元为一个燃油附加费加费单位,即成品油价格每次每吨提价500元,或年内累计提价500元时,汽车客运每人公里加收0.005元燃油附加费;反之,则同步下调。

  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通知》(鲁交财[1999]58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整顿规范我省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4]24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燃油附加费加收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客运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超标准加价等各种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汽车客运附加费政策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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