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参与土地流转的农业经营实体进行奖补。从2009年起,对连续3年以上从事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1000亩以上的经营实体,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实行信贷倾斜和用地支持。把农业规模经营实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比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相关政策,给予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一定的授信额度,解决其季节性、临时性生产经营资金不足。允许规模经营实体以联合担保等形式办理贷款手续。农业经营实体在其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上建设小型提水、引水、蓄水设施的,应当以使用劣质地和改造现有水利设施为主。对规模经营主体因生产必需建造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应视作农业生产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从严控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不超过其经营面积2%的比例,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不得违法占用耕地。
(四)加大对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拓宽就业门路,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步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五、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市、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和信息平台,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居)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依法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手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书面流转合同。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统一流转的,必须签订书面的委托流转协议。
(三)建立备案登记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及时受理、办理。县区、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管理工作。
(四)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流转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集中统一流转的,可综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土地产出等因素,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