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励各类农业经营实体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科技组织等农业经营实体,按照产业布局规划,集中连片开发农户流转的土地,建立规模化、标准化的原料基地。
(三)鼓励推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
(四)鼓励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土地流转基本条件不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要充分发挥种养大户、购销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作用,在家底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逐步实现规模经营。
(五)鼓励对“四荒”地和林地进行流转。对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和林地,承包者在承包期内,依法享有继承、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权利。
三、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模式
(一)支持有条件的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迁入城镇定居,自愿放弃承包地的农民,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给予一定补偿,并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社会资本到农村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办或联办农业企业,进行土地整理整村推进、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等,着力打造一批千亩以上的、集中成片的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基地,促进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三)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对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土地及“四荒”地,在确权的基础上不再发包到户,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流转,进行规模经营,也可跨区域流转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规模经营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四、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从2009年起,市、县区财政要预算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导、流转信息平台的搭建和发布,以及市、县区、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培训和仲裁机构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