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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鲁环发[2007]151号)


各市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全社会环境资源配置,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确实推动我省节能减排工作扎实有效进行,现制定了《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优化全社会环境资源配置,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单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热电)企业(不含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二氧化硫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政府下达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并向环境排放不超过该总量指标的排污行为;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是指,排污单位之间进行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买卖活动。

  排污权交易分为短期交易和永久交易。短期交易适用于替代发电、大修停机等情形,不得交易给新、扩建项目,期限不得低于三个月。永久交易是指配额的一次性转移,适用于短期交易之外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暂以政府下达给各排污单位2010年允许的二氧化硫排放控制指标为计量单位,即2010年允许排放指标中的每一吨二氧化硫为一个二氧化硫排放配额。

  第五条 按照总量分配原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分配给各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指标,为各排污单位的初始配额。配额根据国家和省阶段性总量目标政策的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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