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运行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雅办函〔2008〕1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传输效率,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运行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办函〔2007〕118号)和《关于下达2008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和政务信息化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川办发〔2008〕8号)要求,全市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将正式开通,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将逐步以电子文件方式在电子政务外网上传输。为做好公文无纸化传输平台的运行和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外网电子传输的公文类型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发至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正式公文;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 和市政府办公室的正式公文;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互传的正式公文;市政府各部门与对应的省级部门之间互传的正式公文;市政府各部门与其它市(州)各部门之间互传的正式公文;县(区)政府各部门与对应的市级部门之间互传的正式公文;县(区)政府各部门与其它县(区)各部门之间互传的正式公文。
各类有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公文仍按现行方式以纸质文件或通过核心密码专网进行收发,不得通过平台进行电子传输。
二、电子公文的收发管理工作
(一)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公文的收发、电子印章、口令的保管使用和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保证电子公文的及时收发。
(二)电子公文的发送和接收必须由各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在指定的电脑、打印机上进行处理。
(三)各单位指定工作人员在接收电子公文后,必须按要求对文件进行签收,确认文件接收。
(四)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对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对并根据公文的缓急程度进行催办和督办,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对发送错误或不规范的公文,发文单位应及时收回文件,修改后重发或终止发送。
(五)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对公文的规范格式、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对不能正常接收或发送错误的公文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
(六)各接收单位可在打印机上打印出规定份数文件正本(红头、红章),超过的,只能实行脱密打印(无红头、红章)或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