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检查,防止安全事故引发环境事故,尤其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
电力供应部门要依据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暂时停产整改通知书,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检查。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的负责同志要牵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有序推进,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责任追究。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加强督查。各县(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加强督办,对县(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纸行业、地震灾后环境风险隐患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进行通报批评,确保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加强挂牌督办。各县(区)政府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县(区)要围绕阶段工作重点分期挂牌督办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突出问题。建立重点案件管理档案,完善督办制度,公示督办结果。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县(区)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