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四)查清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五)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六)加大对违法排污、超标排污企业的查处力度。依法加强重点查处不使用或不正常运转治污设施、超标或偷排污染物、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违法、违规采选矿造成生态破坏等环境违法案件。
(七)对排污单位未足额、全面缴纳排污费的,要依法查处,足额追缴排污费。
三、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有违法排污行为的或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企业,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且有可能因环境违法问题形成不稳定因素的、2005年以来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而现在仍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治或暂时停产整改(7日以内)。
发改部门要按照环境容量,加快结构调整,大力推进循环经济,依法强化节能工作,清理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新建项目,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处理厂的建设。
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严厉查处充当环境违法问题保护伞的人和事,纠正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
经委部门要加强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检查,并依法提请政府予以关闭,对省、市挂牌的限期治理企业加强督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不予登记,对环评未通过、“三同时”未验收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并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司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环保专项行动中的违法案件,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