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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雅安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雅安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雅办函〔2008〕1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做好市工业园区企业的服务工作,促进市工业园区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战略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雅安市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项目环境管理审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7〕259号)精神,从2008年7月1日起,所有进驻雅安市工业园区的新、改、扩建的项目,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并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三同时”验收(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审批的除外)。此前已由县(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的项目,仍由负责审批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该项目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环保设施的“三同时”验收工作。
  二、统筹环境容量指标。从2008年7月1日起,雅安市工业园区的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容量指标由市环保局在全市预留的环境容量内进行调剂分配,不再占用园区所在县(区)环境容量指标。
  三、加强环境保护服务工作。市环保局和县(区)环保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污染治理技术和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咨询工作,协调和配合园区内企业办理属于省环保局或省以上负责的环评审批工作。
  四、加强雅安市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日常环境管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市环保局和园区所在县(区)环保部门共同负责对园区内的企业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环境巡查和专项检查,对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五、加大雅安市工业园区内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园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任务。对于符合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环保局统一向上争取治理资金。园区内企业由市环保局依法统一征收排污费。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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