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雅办函〔2008〕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雅安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川府函〔2008〕30 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通知》(川编发〔2008〕16 号)精神,设立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再挂雅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雅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雅安市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市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储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以及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拒绝环境噪声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