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长途客运旅客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交通局、大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长途客运旅客燃油附加费收取标准的通知
(大交发[2008]109号)


各区市县交通局、发改局(物价局)、各汽车客运站: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家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17号)精神,为缓解成品油价格调整对长途客运增支的影响,决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长途客运旅客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标准为:20公里以内每人次收取0.5元(含20公里);超过20公里,每递增20公里,每人次顺次加O.5元;不足20公里按20公里计。按照本次成品油价格调整有关规定,对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给予补贴,运输价格不做调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