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自建过渡安置房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建设过渡期安置房的资金补助政策不变,并且要尽快按规定发放到农户手中,所需资金仍按《四川省“5·12”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鼓励农村居民自建过渡期安置房的通知》(川指〔2008〕104号)的规定执行。
五、实施步骤
(一)登记建卡,严格按程序锁定补助对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民政、国土资源、建设、扶贫等部门抽调力量,核准、查实农房因灾倒损情况,分门别类,登记造册,逐户建档立卡。按照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锁定重建补助对象。
(二)制定规划。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调查核实的农房倒损情况,抓紧编制受灾农户住房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学选址和房屋设计等工作。
(三)实施重建。县(区)人民政府是此次灾后重建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县(区)要采取农民自建、政府补助的形式,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整合各方资源,周密组织建材,指导督促灾民重建新居,并对农房重建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加快建设工程进度。
(四)制定有效的补助发放办法。
为有利于调动受灾群众的建房积极性,补助资金原则上分二步发放:一是已按程序拆除危房且开工建设的先期发放 50%补助资金;二是建房完工后再发放剩余的 50%补助资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县(区)结合实际制定。
瀑电库区淹没线以下灾民的发放方式按省上批准的办法执行。
(五)工作验收。重建完工后1个月之内,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对重建农房进行检查。要建立完整的农村房屋档案,做到“一户一表一卡一证”(建房审批表、建房登记卡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一乡一册”(恢复重建花名册)、“一县一台帐”(农房重建户台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将灾后农房重建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地震灾后城乡住房建设安置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员,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组织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按规定标准做好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规划和建设部门要做好技术指导等工作;经委要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交通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房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二)技术指导,保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