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任务。
力争用1年半时间,全面完成因灾倒塌和严重损毁农房重建任务,保证受灾群众2009年12月底前全部住进新房。
(二)阶段目标任务。
1、今年内全市完成 60%的农村居民自建永久性住房建设任务。其中,汉源县要力争完成50%,其余七个县(区)确保完成100%。
2、2009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居民自建永久性住房的建设任务。
四、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一)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政府按以下政策给予建房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农村居民房屋因灾倒塌或严重受损成为危房不能居住需要重建的农户。倒塌和严重受损房屋的标准按照建设部《
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90〉建抗字第 37 号)第七章第
3条“民房的地震破坏等级标准”确定(见下表)(略)。
2、补助标准。
国家规定,对农村居民自建永久性住房平均每户按20000元补助。其中,中央财政承担10000元,省、市、县(区)承担10000元。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分类分档确定。对不同人口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见下表)。
单位:元
农户类别 1-3人家庭 4-5人家庭 6人及以上家庭 一般农户 16000 19000 22000
困难农户 20000 23000 26000
在上述补助标准中,对农户家庭人数的认定,一律以 2008年5月11日户口为准;对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一律以2008年5月11日的档案记载为准。
3、省、市、县(区)承担比例。
省上确定,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的10000元,具体到我市按7:3比例分担,即省上承担7000元,市、县(区)共同承担3000元。
我市市、县(区)3000元的承担比例,按以下三种情况确定:
(1)鉴于汉源、宝兴有对口支援单位,其所承担经费可以考虑在援助经费中安排,不再考虑市上承担部分;
(2)名山、芦山两县按市上承担60%,县上承担40%的比例确定;
(3)雨城区、天全县、荥经县、石棉县4个县(区)按市上承担40%,县上承担60%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