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8.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10.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支持个人买卖房屋
12.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按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计征契税。
13.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4.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15.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16.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17.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服务的水平
18.对有特殊困难的纳税人,可给予延期缴纳税款照顾。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9.对预计增值率较小的纳税人,可免予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项目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地税机关认定土地增值税免予预征资格后,可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1)普通标准住宅的已售建筑面积达到可售普通标准住宅总建筑面积30%;
(2)预计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
(3)纳税人已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收入已按时、足额预缴了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