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号机组、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通知
(沪价公[2008]012号)
市电力公司,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7]003号)有关规定,按照市环保局《关于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300MW机组(3、4机组烟气脱硫工程)项目(3机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沪环保许管[2008]766号)和《关于1600MW发电机组烟气脱硫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沪环保许管[2008]794号),经审核,同意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300MW发电机组、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600MW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执行脱硫加价,加价金额为每千瓦时0.015元,分别自2008年7月11日和2008年7月21日起执行。
请上海外高桥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吴泾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环保总局《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脱硫设施运行的日常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于脱硫设施无故停运或未达标运行的,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脱硫电价。请市环保局和市电力公司加强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考核工作,及时汇总告知电厂脱硫设施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