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驻沪道路货物运输期间缴纳公路运输管理费的凭证;
(三)驻沪道路货物运输期间车辆应当交付的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驻沪道路货物运输期间经营期限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还应当提供第三个自然月起的本市养路缴费凭证。
第十一条 (车辆维护管理)
驻沪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从事驻沪道路货运超过三个月的车辆,车主应当持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沪所在地的车辆维护管理。市、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此类车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车辆公路规费管理)
驻沪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缴纳养路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
从事驻沪道路货运超过三个自然月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纳入驻沪车辆公路规费管理。车主应当持养路费缴费凭证、机动车行驶证、经办人身份证前往驻地公路规费征收稽查所建立公路规费档案,办理养路费、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费手续。
第十三条 (危险货运全程监控)
驻沪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其驻沪危险货运车辆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第十四条 (日常监管)
市、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履行备案手续的驻沪道路货运经营者的日常监管,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驻沪道路货运经营车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
驻沪道路货运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依据《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的罚款。其中对未履行备案义务从事驻沪道路危险货运活动的,可以处2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