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驻沪道路货运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 (驻沪危险货运基本条件)
从事驻沪道路危险货运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运经营许可;
(二)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以外,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的专用停车场地;
(三)道路危险货运专用车辆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
第六条 (驻沪危险货运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需要从事驻沪道路危险货运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备案登记表》;
(二)车籍所在地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原件和复印件,养路费缴费凭证、本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缴费凭证及遵守国家和本市公路规费管理规定承诺书;
(四)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外来人员暂住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的车辆技术等级检测评定为一级的检测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槽罐车还需提供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槽体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专用停车场地产权及使用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专用停车场地所在地的消防、环保管理部门出具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
(九)专用车辆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证明;
(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各级责任制、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操作规程、事故管理制度、安全考核制度、车辆维护和检测管理制度、驻沪货运的应急预案等;
(十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
(十二)从事驻沪道路货运超过三个月的,还须提供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车辆维护管理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