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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等11件交通港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5日)修改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交法〔2008〕248号)


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公路管理处: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8年7月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驻沪道路货运)是指在外省市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驻沪道路货运备案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驻沪道路货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驻沪道路货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驻沪道路货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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