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收费管理的通知
(合价检[2008]111号)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开展便民服务,保护群众权益,促进我市大环境建设,根据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实行收费公示。特别要公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按规定合理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延伸服务的管理,要及时处理相关投诉,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相关服务收费或便民服务项目,如:复印材料等,不得强行指定,应根据办理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合理收费,明码标价,不得哄抬价格;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