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00八年一月八日 鲁价费发〔2008〕3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鲁价费发[2006]169号文件执行情况,决定降低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并转为正式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机构向每个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费,每套最高不超过150元(每次招标所有文件为一套,不得重复收费)。
二、招标代理服务费。医用耗材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单个中标品种计收,降低后收费标准为:
单个企业单个中标品种中标价格(元)
| 最高代理服务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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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元以下(含50元)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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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0元(含200元)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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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元(含500元)
|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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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2000元(含2000元)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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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元以上
|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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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招标代理机构可在规定的标准内具体确定。除上述费用外,招标代理机构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合同履约金和其他费用。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20日起试行。执行期为三年。鲁价费发[2006]16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