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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政发[2008]98号 2008年7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安排,结合我区实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我区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2008年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7%;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均应参照本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围绕基准线安排;
  (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
  (三)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增加的企业,工资涨幅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控制工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能力。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2008年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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