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四统一”、“两置换”办法,稳定农业生产关系
(十一)凡在生态移民迁入区的土地,自治区统一进行开发整理,提高土地质量,增强土地承载能力。迁入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分配、统一管理,鼓励移民区农户发展特色产业。
(十二)迁入区土地经开发整理,按照移民规划的标准,分配给移民后,以村为单位,实行迁入区与迁出区地权置换。迁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为保证地权置换的公平合理性,移民规划区县级政府可参照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类、等级技术标准进行。
(十三)实行迁入地与迁出地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即生态移民迁出地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置换为生态移民迁入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不足部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十四)生态移民安置区农民宅基地使用面积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为了鼓励农民发展棚圈畜禽养殖,可以在宅基地边围适度划定少量面积,作为承包地使用。
四、重新签订农民土地承包合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承包期限与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一致
(十五)为实施生态移民工程的需要,可以对农民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变更。
(十六)生态移民规划迁入区被开发分配的土地,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
(十七)迁入区原农户土地调整置换后,与新建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土地变更合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十八)迁入区新农户与新建集体经济组织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迁出区原土地承包合同终止。
(十九)在生态移民规划区范围内,占有林地进行种植特色经济林方式开发的,保持林地性质不变。
(二十)在生态移民规划区范围内,无论是迁出地或迁入地住户,原已享受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的,在安置地可继续享受;没有享受国家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政策的,不享受该项政策。
五、做好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十一)生态移民安置结束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给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同时注销移民迁出区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二十二)迁出区农户在申领新宅基地使用权证时,必须持有迁出区乡政府出具的旧宅基地拆除毁损的证明,方可进行新宅基地登记发证,同时注销旧宅基地使用证。
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稳步推进生态移民规划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