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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部干旱带生态移民规划区土地权属处置的若干政策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部干旱带生态移民规划区土地权属处置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8]99号 2008年7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中部干旱带生态移民规划区土地权属处置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部干旱带生态移民规划区土地权属处置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了顺利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妥善处置移民规划区土地权属问题,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部干旱带县内生态移民涉及土地有关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关于三峡移民和其他移民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生态移民规划区土地权属处置的基本原则
  (一)对迁入区土地资源合理调整,兼顾公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建设用地。
  (三)适当补偿、补助与生产扶持相结合;移民新居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整体推进、分步实施。
  (四)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市、县(区)组织落实。
  二、合理调整移民迁入区土地资源。区别情况予以适当补偿
  (五)迁入区农户原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按照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土地调整置换方案保留给原农户的以外,其余被调整置换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给予适当补偿。
  (六)迁入区农户原承包的、被调整置换的属于国家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依法收回。但对其培肥地力等前期开发性投入,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七)迁入区农户自主开发的、未确定给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
  (八)迁入区农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以及连续2年以上撂荒的耕地,依法收回。
  (九)移民规划区县级政府在制定土地调整置换方案时,应当充分照顾迁入区原农户的利益,优先分配优质地,人均面积可略多于迁入户;与移民同等享受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和发展设施农业、特色产业的优惠政策。
  (十)正确处理调整置换土地的资金补偿与政府开发整理、提升地力的实物补偿关系。迁入区调整置换土地的补偿主要由生态移民规划区的各级政府负责,自治区予以适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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