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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成本监审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成本监审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确定问题的复函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鲁价信函〔2007〕97号)


青岛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成本监审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如何确定的请示》(青价信[2007]22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青岛市李村河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专用设备折旧年限,企业财务核算可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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