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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全市第二届体育运动会的通知

  1、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
  2、各项目比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规程规定的竞赛办法执行。
  3、部分项目如因报名人(队)数较多时,可进行预选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办法确定名额参加决赛。
  4、本总则设定的竞赛项目,团体、单项报名参赛的单位(团体、队、人)不足3个时,取消该比赛项目(青少年组按体重级别参赛的项目例外)。
  5、各项目裁判员和仲裁委员会的选派办法另定。
  十二、录取名次和计分、奖励办法
  1、各项目录取前八名,按9、7、6、5、4、3、2、1计分。不足录取名次,按实有参赛队(人)录取,各项目得分均计入代表团总分。
  2、代表团名次按代表团所有参赛项目得分总和排序,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金牌多者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列前,如果再相同,则铜牌多者列前。总分、金、银、铜牌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3、个人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四--八名颁发证书。单项团体和集体项目前八名颁发奖杯。
  4、代表团总分前八名颁发奖杯。
  十三、报名时间
  各组团单位于2008年5月20日前将代表团组成人员名单及参赛项目报市体育局竞学科(即第一次报名);第二次报名和其它事项按单项规程(另行下发)要求执行。
  十四、开幕式时间及地点
  2008年9月在雨城区三雅园广场举行。
  十五、颁发奖项
  (一)各单项颁奖:在各单项比赛结束时现场组织颁奖。
  (二)运动会闭幕式颁奖:
  1、县(区)青少年组代表团总分前八名。
  2、成年组代表团总分前八名。
  3、“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
  十六、申诉和纪律
  1、比赛期间,凡对比赛判决提出申诉者,须在该项目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交纳申诉保证金,申诉期间,暂按原判执行。各项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将结果答复申诉者,胜诉则纠正判决并退还保证金,败诉则不退还保证金。
  2、对参赛运动员资格提出申诉,采取谁申诉,谁举证原则,书面提交大会仲裁委员会处理。
  3、凡有弄虚作假、罢赛、打架斗殴、徇私舞弊等违反体育道德和纪律者,经调查属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停赛、罚款、通报批评、取消比赛成绩、取消参赛资格、取消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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