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中要明确建设项目开工与竣工时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动工建设履约保证金与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要按照新的土地分类标准明确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合同必须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五)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监管机制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监测,对违反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追究违约责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2008年10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本地落实土地调控政策、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和划拨土地管理的情况送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四、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强化农村土地管理
(一)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各地要规范审批行为,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村建设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政策。严格农村住宅用地分配制度,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各地要及时对本地区农村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的情况进行普查。
(三)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对农村长期闲置宅基地,要研究制订处置办法。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奖励或补助。
(四)进一步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工作。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必须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随意扩大试点范围。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试点项目区的选点布局要实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社会各界意见。不得违背当地农民意愿强行拆迁。
五、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土地执法监管
(一)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监察、农业、建设、工商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