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评估。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评估,待国土资源部颁布开发区土地利用评价标准后,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组织对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的评估。国家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核公示;省级各类开发区的评估结果,由省核查公示。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查处。经评估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并通过国家审核公告的开发区,确需扩区的,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权限和程序,申请扩区或升级,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经评估不符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要求或未通过审核的开发区不得申请扩区或升级。
(四)开通动态监测系统,健全动态监测制度。各地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区、开发区(园区)内所有建设用地特别是存量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查汇总,实施动态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经查发现有数据不准和瞒报行为的,相应扣减该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除少数条件不具备的民族地区外,各市(州)、县(市、区)要在今年5月底以前全部开通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并确保数据准确、全面、安全。对未能全部开通运行系统的市(州),省政府将通报批评。
三、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用地定额指标管理。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各个环节,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及其他控制性指标;对国家没有规定的,必须严格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的用地指标供地。凡超出用地定额指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指标的,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严格城市土地管理。严格限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范围,积极探索各类用地有偿使用的途径。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严格履行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严格执行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的规定,防范开发企业“圈占”土地。
(三)建立健全划拨用地公示制度。各地在受理划拨用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划拨用地条件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除有保密要求的用地外,应将申请人、项目名称、项目类型、申请用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有保密要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