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制定合肥市道路清障施救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服[2008]152号)
合肥市安通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摩托车(含电摩)、助力车和电动车拖行费的报告》(安通物价[2008]011号)收悉。根据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08]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摩托车(含电摩)、助力车和电动车拯救拖行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按照本文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具体收费标准:
(一)被拯救拖行的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其起步费为100元/辆;同一地点一次同车拯救拖行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或与货车、客车同一地点一次同车拯救拖行的,其起步费为60元/辆;不同地点同车一次拖行两辆以及两辆以上的,其起步费为70元/辆。
(二)被拯救拖行的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其起步费为50元/辆;一次同车实施拯救拖行两辆或两辆以上的,或与货车、客车一次同车实施拯救拖行的,其起步费为30元/辆;不同地点同车一次拖行两辆以及两辆以上的,其起步费为40元/辆。
(三)被拯救拖行的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在城市内(城市交通警察管辖范围)拖行的,按2.00元/公里收取拖行费。与货车、客车一次同车或一次两辆和两辆以上实施拯救拖行的,每车按1.00元/公里收取拖行费;一次同车不同地点实施拯救拖行两辆和两辆以上的,按2.00元/公里均摊到每车收取拖行费。
被拯救拖行的摩托车、燃油和电动车以及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无论城区内或公路上,在收取起步费和拖行费后,一律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被拯救拖行的三轮摩托车、三轮燃油和电动车以及三轮燃油和电动助力车(可人力驱动的),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皖价服[2008]36号文件规定的客货车收费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