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


  (二)新建大型住宅小区和排水量大的工业区、工业企业;

  (三)其他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需要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再生水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再生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鼓励建设和共用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自建再生水利用设施处理的再生水向外供水的,其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标准。

  第二十八条 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

  (二)冷却用水、洗涤用水、工艺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观赏性景观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适宜使用再生水的。

  使用再生水的用水户,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核准其用水计划。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

  第三十条 再生水用户应当与再生水经营企业签订用水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再生水水费。

第五章 设施养护

  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市区城市排水设施,由市或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排水经营单位负责;

  (二)县(市)城市排水设施,由县(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排水经营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内的排水设施,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县(市)、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排水经营单位负责,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国家或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尚未移交给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自建排水设施,由所有人或管理人负责;

  (六)所有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养护维修责任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由再生水经营企业负责。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