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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责任不清的,除属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的以外,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可以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共同调查,协调处理。
  (七)负责对市长公开电话和网上市长信箱工作网络的检查、协调、指导及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对人民群众和基层单位通过电话或网上市长信箱对党委、军队、司法机关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指导来话人直接向相关部门反映。
  三、工作程序
  (一)受理来件。受理来话,必须详细准确地记录来话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来话时间和来话内容,对投诉或举报政府部门或工作人员的来话,要求实名举报;受理网上市长信箱来信,每天工作时间内要及时接收来信;对骚扰性质的来话来信,应妥善采取限制性措施。
  (二)分类处理。对受理的来话来信进行分析、核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政策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即给予答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比较急迫的,应通过电话迅速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属于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形成转办件后通过办公网络转交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属于比较重要的问题或建议、信息,应形成呈报件,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阅批。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要直接派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跟踪督办。适时向承办单位询问转办事项的处理情况,督促其按规定时限报告办理结果。办理时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或特别复杂的事项可缩短或延长办理时限。各承办单位必须在承办期限内认真办理转办事项并上报办理结果,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要主动说明原因,并随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联动督查。对人民群众在一段时期内关注的热点问题,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联合督查,积极帮助人民群众解决急需和关心的问题;对人民群众多次反映,久拖不决的难点问题,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联动督办,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依法查处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不作为行为。
  (五)反馈结果。来话事项办理完毕,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结果直接向来话人反馈,征询来话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网上市长信箱来信办理结果通过青岛政务网向来信人反馈;对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问题,办结后应立即向市政府领导反馈处理结果。
  (六)责任追究。对市长公开电话转办事项,责任单位长期拖延不办或敷衍塞责、谎报办理结果的,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调查核实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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