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劳社发〔2008〕44号)
各区县、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管单位:
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市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发生工伤(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等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风险备用金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
(一)2000年10月1日以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其2000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职业病)的人员。
(二)2007年1月1日以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200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职业病)的人员。
二、“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项目
(一)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费。
(二)在职期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标准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根据“老工伤人员”人数,按2007年度本市工伤职工人均工伤医疗费、人均生活护理费和在职工亡职工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相应标准计算10年,其中7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5年计算。
(二)“老工伤人员”风险备用金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
1、职业病人员医疗费=“职业病”人数×职业病人均医疗费(6000元/年)×缴纳年限
2、医疗依赖人员医疗费=(“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员发生率(3%)×人均医疗依赖费用(18000元/年)×缴纳年限
3、其他工伤人员医疗费=(“老工伤人员”人数-职业病人数-医疗依赖人数)×人均旧伤复发医疗费(80元/年)×缴纳年限
4、生活护理费=享受生活护理费人数×人均护理费(6216元/年)×缴纳年限
5、在职期间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人数×人均供养费(6024元/年)×缴纳年限
四、“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程序
(一)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老工伤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于8月30日前向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