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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四)申请人或民政部门对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医学鉴定结果有异议需要复鉴的,办理评残手续时限相应顺延。

  第七条 经省民政厅初审,认为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按下列规定进行公示:

  (一)公示的承办机关为受理评残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各地民政部门在上报评残材料时要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复印留存,以备填写公示书时使用;

  (二)县级民政部门收到省民政厅进行公示的通知后,按《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联系方式;

  (三)县级民政部门在公示结束后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逐级书面呈报省民政厅。县、市两级民政部门呈报时间为20个工作日。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公示期间不予受理。

  第八条 残疾证件需换证、补证及变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换证、补证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损毁或者遗失的,当事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到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换证、补证,遗失的须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声明作废。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连同5张2寸彩色免冠蓝底照片、登报声明、原伤残档案,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有效期满或损坏的证件一并上交省民政厅。

  (二)伤残证件的变更

  1.伤残证件内容变更。伤残证件若内容有误或相关内容发生变动,当事人可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申请变更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伤残证件变更报批表》,连同伤残证件及伤残档案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办理有关手续。

  2.残疾军人退役后残疾证件的变更,按照《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在此期间未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的,参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伤残人员在本省内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书面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簿,填写《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按照规定将伤残档案原件密封后转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复印件留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查。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填写《伤残抚恤关系转移迁入报批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及原伤残证件、6张2寸免冠彩色蓝底照片,报省民政厅办理相关手续。由外省迁入我省的伤残人员抚恤关系参照本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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