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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的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X光片、CT片另附)

  (七)《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第五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具备的材料:

  (一)个人调整等级书面申请(由本人亲笔签名,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说明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理由,并提交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精神病患者须有2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

  (二)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档案记载资料和原伤残证件;

  (三)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出的残疾情况检查诊断结论、报告单;(X光片、CT片另附)

  (四)《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第六条 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县级民政部门受理的评残申请,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委托书》,并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医学鉴定。

  (二)负责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残疾情况鉴定专家小组。小组成员应具有医疗卫生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练掌握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6〕110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只对民政部门指定的伤残部位和残疾情况作出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书写必须使用规范字,字迹工整,写明具体等级意见和依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6〕110号)的条款。

  (三)申请人或者民政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由申请人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附原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情医学鉴定结论,报河南省民政厅审核,到河南省民政厅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因患职业病申请评残的,由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负责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因患精神病申请评残的,由河南省洛阳荣康医院负责残疾情况医学鉴定。省民政厅指定医疗卫生机构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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