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要进一步密切国土资源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沟通和理解,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健全化解行政争议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积极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要求,依法规范征地行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确认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将被征地群众知情、确认、听证的有关材料,作为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作为行政复议、诉讼、裁决的重要证据予以提供。对于在实施征地中发生的矛盾、纠纷和冲突,要采取一切合法措施,积极进行协调和沟通,尽快化解争议,避免矛盾激化而引发诉讼、上访乃至群体性事件。在征地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群众反映正当合理的意见,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在协调有关矛盾和纠纷过程中,要兼顾合理性和合法性,有理、有节、有据地开展群众工作。对于国务院和省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7]52号)规定的期限、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协调,妥善化解争议。因征地裁决引发的诉讼案件,争议案件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全程参加诉讼,接受司法审查和监督。
四、改进工作机制,明确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案件承办制度。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承办业务处(科)室和单位,应作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代理人之一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活动中,由原具体行政行为承办处(科)室负责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行政诉讼答辩状初稿及有关依据、证据材料,负责法制工作的处(科)室负责法律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涉及的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完备地提交当时呈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性资料,按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诉讼状副本的要求说明有关情况,如实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经省政府、省厅行政复议、裁决引发的行政诉讼以及国务院最终复议裁决案件,省厅委托作出或者实施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答复、答辩,并确定具体承办人员全程参加诉讼以及裁决。受委托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积极做好应诉和复议答复等各项工作。
五、建立和落实行政复议、诉讼、裁决工作责任追究制度